申办公证须知(2026年5月更新)

2026-05-09 15:00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申请条件

(一)公证当事人原则上须为在厄特境内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中国公民、中资企业或机构的中国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办理。

二、受理种类

驻外使领馆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可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有:声明、委托、婚姻状况、国籍、居留、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三、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清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一份;

(二)公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有代理权的证明(如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如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的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

(六)提交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等;

(七)提交领事官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不予办理的公证类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二)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三)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四)其他领事官员认为不能办理公证的情况。

五、注意事项

(一)公证申请文书需用墨水笔书写或用电脑打印,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二)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三)经中国使馆公证过的文书,不得拆装或涂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全部责任。

六、办证时间

除公共假日外,每周一、三、五上午08:30-12:00受理申请。

(一)普通件:4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3个工作日

(三)特急件:2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或需办理报批手续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标准

(一)普通件:民事(正本费) 310纳克法/份;

商事(正本费) 630纳克法/份;

民事、商事(副本费) 100纳克法/份。

(二)加急件:350纳克法(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按一份收取)。

(三)特急件:520纳克法(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按一份收取)。

八、付款方式

 申请费用需在领取公证书时支付。请携带数目准确的现金前往使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