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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须知(2018-06-04)
申办领事认证须知(2018-05-31)
申办公证须知
2018-06-04 16:19

 

一、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二、使馆可以受理的公证种类

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等。

三、申请公证所需材料和要求

(一)如实、完整、清楚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一份;

(二)提交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提交申请人有效的在厄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自行按国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件;

(四)提交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等;

(五)申请人须本人到场,在领事官员面前, 在公证申请文书上签名并签署当时日期;

(六)提交领事官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公证申请文书需用墨水笔书写或用电脑打印,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二)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三)经中国使馆公证过的文书,不得拆装或涂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全部责任。

五、办证时间

除公共假日外,每周一、三、五上午08:30-12:00受理申请。

(一)普通件:4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2—3个工作日

(三)特急件:1个工作日

六、申请费用

(一)普通件:民事(正本费) 340纳克法/份;

              商事(正本费) 680纳克法/份;

              民事、商事(副本费) 110纳克法/份。

(二)加急件:380纳克法(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按一份收取)

(三)特急件:570纳克法(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按一份收取)